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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環保督察進行時專欄

吉政辦發〔2015〕72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加快改善全省水環境質量,切實維護水生態系統健康,保障人民群眾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以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出發點,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堅持節約、潔凈、安全方針,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統籌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治理,協同推進水污染防治、水資源管理和水生態保護,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為建設“美麗吉林”和全面實現建成小康社會目標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標

(一)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總體得到改善,用水效率明顯提高,生態流量得到基本保障,嚴重污染水體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全省水生態環境實現好轉。到2030年,力爭全省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全省水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二)具體指標。

到2020年,松花江、遼河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分別達到69.4%和50%以上,松花江流域水質消滅劣Ⅴ類,遼河流域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劣於Ⅴ類)斷面比例控制在8.33%。完成國傢規定的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治理目標,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全部達到或優於Ⅲ類,地下水質量考核點位水質級別保持穩定。

到2030年,全省主要流域水質優良比例達到75%以上,重污染支流水質全部消滅劣Ⅴ類,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全部達到或優於Ⅲ類。

到本世紀中葉,全省主要流域水質優良比例達到90%以上,重污染支流水質全部消滅Ⅴ類、劣Ⅴ類,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全面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全部達到或優於Ⅲ類。

三、主要任務

(一)嚴格控制用水總量。

1.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和吉林省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將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市(州)、縣(市),並逐年制定年度用水計劃,明確年度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管理。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佈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佈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進行水資源論證和防洪影響評價。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加強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165.49億立方米以內。(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地方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巖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在長白山區域禁止開采人工揭露的、單泉或泉群自流量每日小於1100噸的普通天然礦泉水。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組織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的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編制地下水超采區和限采區地下水壓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新一輪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范圍劃定工作。(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等參與)

(二)科學保護水資源。

1.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需要,重新修訂吉林省地表水功能區劃,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完成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基礎信息調查,建立水功能區管理信息庫,制定《吉林省水功能區管理實施細則》,開展重要水功能區確界立碑工作。2016年底前,建立水功能區達標評價體系。(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2.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嚴格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審批,在項目取水時,優先保證生態用水需求。開展生態用水調查,2018年底前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3.完善水量調度方案。制訂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主要江河水量調度方案。采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綜合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參與)

(三)提高用水效率。

1.建立用水效率評估體系。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試行取水許可管理。到2020年,全省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別下降25%和23%以上。(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2.抓好工業節水。落實國傢制定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淘汰的相關政策。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制定相應淘汰計劃,按期完成淘汰任務。開展重點行業、重點取水戶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省工業信息化廳、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3.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采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傢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3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力爭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2%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17年,長春市、四平市、遼源市、白城市、松原市等缺水城市全面達到省級節水型城市標準,到2020年,以上缺水城市全部達到國傢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4.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加強農業用水管理,逐步探索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繼續大力發展旱田高效節水灌溉,嚴格“以水定地”,堅持高標準建設,新增和改善旱田高效節水灌溉面積300萬畝。到“十三五”末期,全省旱田高效節水灌溉面積達到1800萬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6。(省水利廳、省農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參與)

5.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鼓勵非常規水開發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水利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能源局等參與)

6.促進再生水利用。對再生水用戶實行分類管理,逐步強制園林綠化、道路沖洗、車輛清洗、人工景觀湖(池)、熱電聯產等使用再生水,鼓勵其他產業和行業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利用配套設施建設。嚴格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審批,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開展居民住宅小區節能試點工作,建設雙管、雙水源設施,推進再生水利用。加快已建污水處理廠的再生水利用設施和配套管網設施建設,實現生產與用戶對接。新建工業區、開發區的供水、排水、再生水管網統一規劃和建設。推進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工程項目具備條件的,應配套建設再生水設施。長春、白城等缺水地區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到2020年,地級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於25%,縣級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於20%,縣城再生水利用率不低於15%。(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環保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四)推動經濟結構轉型。

1.合理確定發展佈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重大項目原則上佈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並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遊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松花江、遼河等重點流域幹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佈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2.積極保護生態空間。明確城市發展的環境約束機制,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城市藍線。劃定城市生態紅線,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在2017年底前退出。(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3.嚴格環境準入。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和流域水質目標要求,細化環境功能分區,明確區域環境準入條件,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2020年,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制定並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4.依法淘汰落後產能。立足我省產業發展實際,按照環境保護、能耗、安全、質量、產業準入條件等要求,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工作計劃。各地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依法列入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企業清單並予以淘汰,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辦理相關行業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到2020年,基本達到產業目錄、環境保護和行業準入等各項要求。(省工業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5.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強化環境監管,推動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制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有序搬遷改造、退城入園或依法關閉。(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直有關部門參與)

(五)全力保護水生態系統。

1.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全面完成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工作。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在國傢級濕地類型的保護區、重點濕地區及國傢濕地公園中被私自開墾的濕地要在2020年底前,全部實現退耕還濕,在一般濕地中開墾和侵占的濕地全部要限期退耕還濕。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力度。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加大向海、查幹湖等國傢級自然保護區保護力度。2017年底前,制定實施松花江、遼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2.開展濕地保護修復。實施好《吉林省濕地保護規劃》(2011-2020年),力爭在2020年底前將龍灣、哈泥晉升為國際重要濕地,新建長春雙陽湖、白城原上湖、架樹臺湖、和龍古城裡、洮南四海湖、梨樹昭蘇臺河、寧江三江口、敦化三股流等8個國傢濕地公園。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在條子河、伊通河、飲馬河等河流兩側建設河壩綠植帶。加大人工濕地建設力度,通過濕地凈化減輕污染負荷,改善河流水質。2018年底前,全省在水源保護區上遊、污水處理廠排放口下遊、重污染河流等重點區域建設人工濕地。到2020年,全省天然濕地的保護率提高到56%。(省林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3.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對已納入《水質較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13-2020年)》的松花湖、查幹湖、石頭口門水庫、新立城水庫、波羅湖、月亮泡、向海水庫、白山湖、雲峰水庫、星星哨水庫、紅石湖等11個湖(庫),2016年底前要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進一步加大松花江、牡丹江源頭區保護力度,對江河源頭及現狀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環境安全評估,2017年底前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4.強化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築和排污口。落實飲用水水源地核準和安全評估制度,依法合理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2016年底前,日供水1000噸或服務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要全面完成保護區劃定;2017年底前,鄉鎮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要全面完成保護區或保護范圍劃定。單一水源供水的地級及以上城市、地級以下城市應分別於2020年、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加快實現縣級或區域水質監測和檢測全覆蓋。(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5.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建立完善飲用水安全評價體系,加強石頭口門水庫等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及供水全過程監管,確保飲用安全。地方各級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地級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及以上城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6.防治地下水飲用水源污染。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網建設,強化地下水質量監控。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開展修復試點。開展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防滲處理改造。加油站地下油罐應於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等參與)

(六)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

1.編制實施《吉林省主要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6-2020年)》。統籌開展工業廢水、城鎮生活污水和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實施流域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針對性措施,對匯入富營養化湖庫的河流實施總磷、總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鴨綠江水質保持優良,松花江在輕度污染基礎上進一步改善,遼河、圖們江污染程度得到緩解。在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環境風險高的地區,研究試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2.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體系。根據流域水生態系統的差異和每條河流的實際情況,進行流域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細化控制單元,以控制斷面水質改善和水生態系統健康穩定為目標,制定實施計劃,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實現水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農委等參與)

3.實施《吉林省清潔水行動計劃》。以伊通河、飲馬河、條子河等污染嚴重水體為重點,以實施“十百千萬”工程為依托,加大綜合治理力度。要按照“一河一策”要求,編制“水體達標方案”和水質斷面整治計劃,明確治理目標、防治重點、防治措施和達標時限。(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農委等參與)

(七)整治城市黑臭水體。

1.開展建成區水體排查。2015年底前,對地級以上城市建城區地表水水體進行全面排查,摸清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的現狀,建立和完善區域地表水信息系統,全面掌握區域水體信息和污染控制情況,公佈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2.加強黑臭水體治理力度。建立治理黑臭水體的管理機制和動態監管機制。根據每條黑臭水體實際情況,制定“一河一策”的治理實施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佈治理情況。2017年底前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長春市要於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建成區的黑臭水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八)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1.取締“十小”企業。2015年,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清查不符合國傢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十小”企業)嚴重污染水環境的違法企業,摸清企業底數,編制清理整頓清單,采取“邊檢查邊取締”方式,一經查實,一律關停、取締。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十小”企業,取締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工業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能源局等參與)

2.開展重點行業專項整治。專項整治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農藥、電鍍等十大重點行業,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5年,對十大重點行業基本情況進行排查,編制生產項目清單;2016年,組織開展重點行業專項行動,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實施限期改造,明確重點行業清潔生產審核企業清單和清潔化改造項目實施計劃;2017年,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幹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省環保廳牽頭,省工業信息化廳等參與)

3.強化工業集聚區水污染防治。工業集聚區要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5年底前,完成縣級以上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排查;2017年底前,所有的工業集聚區全部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並依照有關規定撤銷或建議撤銷其園區資格。(省環保廳牽頭,省科技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經合局等參與)

4.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2016年6月底前,梳理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清單,制定年度淘汰計劃,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嚴格執行國傢有關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環保標準,達不到標準的新建船舶不予檢驗發證,經改造達不到標準的現有船舶限期予以淘汰。規范船舶修造和拆船行為,禁止船舶修造和拆船產生的污染物直接向水體排放。在松花江幹線、大型湖泊等船舶密集水域,設置浮動或岸上收集設施,接收船舶航行產生、貯存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予以轉運或集中處理,實現船舶污染物對水體“零排放”。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垃圾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提高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等接收處置能力。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應於2020年底前按國傢標準達到建設要求。制定船舶及相關設施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儲備相關應急處理物資,提高船舶及相關設施污染事故防控能力。(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牽頭,省環保廳、省農委、省質監局等參與)

(九)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水利用要求。松花江、遼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Ⅳ類標準的城市,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的專項規劃要求,各城市要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改建擴建,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能力滿足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需要。按照國傢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2.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長春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其他地級城市建成區於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3.安全處置污泥。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應於2016年底前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吉林、松原等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強化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於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農委等參與)

(十)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1.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省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啟動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探索構建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應用的長效機制。大力發展生態農業,積極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2018年底前,項目示范地區低毒化學農藥和生物農藥的普及率達到8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35%以上。擴大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面,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新建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全省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入戶率要達到95%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30%以上。(省農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2.調整種植業結構與佈局。按照吉林省加快實現農業現代化總體規劃的統一部署,充分發揮區域優勢和自然資源特點,根據不同區域的水環境和農業生產實際,因地制宜,科學調整作物佈局。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表水、地下水過度開采的地區要合理種植農作物,改種耐旱作物。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縮減幹旱地區的玉米種植面積,改種耐旱的雜糧雜豆及馬鈴薯等作物,爭取到2020年雜糧雜豆及馬鈴薯種植面積在現有基礎上增加50%。在過度開采地下水資源的井灌稻區,適度減少水稻種植面積,改種大豆及經濟作物等旱田作物。(省農委、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3.防治畜禽養殖污染。2017年底前,全省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工作,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省環保廳牽頭、省畜牧局參與)

4.推進水產生態養殖。加快落實省政府出臺的《吉林省養殖水域灘塗規劃》各項工作任務。開展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創建活動,推廣生態健康養殖技術,實施池塘標準化改造,提高良種覆蓋面;推動養殖證、苗種生產許可證、養殖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的常態化,嚴格對養殖過程中投入品的管理,開展專項整治行動,重點加強養殖場用藥監管,加大水產品藥殘抽檢、查處力度。(省水利廳負責)

5.嚴控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環保廳牽頭,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等參與)

6.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深化“以獎促治”政策,以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垃圾為重點,實施農村清潔工程,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2000個。推進農村污水處理,各地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污水處理設施、人工濕地以及各種措施相結合的污水處理方式等處理農村生活污水,鼓勵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推進農村排水溝渠建設,加大鄉鎮農村雨污水明溝管渠建設力度。開展河道清淤,由各地河道主管部門編制《河道清淤疏浚實施方案》,按照河道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開展河道清淤疏浚。(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十一)強化水環境管理。

1.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水質現狀和達標狀況。按照水體環境質量“隻能更好、不能變壞”的原則,實施精準治理、精細管理。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江河湖庫要在2016年底前分地區制定達標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斷面(點位)、河段、匯水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佈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質達標情況。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省環保廳牽頭,省水利廳參與)

2.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選擇對水環境質量有突出影響的總氮、總磷、重金屬等污染物,研究納入流域、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體系。(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3.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完善排污許可證核發管理體系,2015年底前,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污染源於2017年底前完成。(省環保廳負責)

4.加強排污許可證管理。明確排污許可證日常管理要求,確定排污許可證臺賬管理體系,開展證後監管,對排污單位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進行匯總,並向社會公開。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2017年6月底前,完成吉林省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省環保廳負責)

5.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2016年起,國傢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逐月公開相關環境信息,2016年底前全面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中央企業和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省環保廳牽頭,省國資委參與)

(十二)全力控制環境風險。

1.防范環境風險。2015年全面調查沿江河湖庫風險源,以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為重點,落實風險源單位主體責任,推動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劃分風險等級。建立重點風險源清單,2016年底前重點風險源單位全部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建立風險防范體系,定期開展環境應急演練和環境風險評估。全面排查沿江沿河石化企業和化學品生產企業的環境安全隱患,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控體系,按照國傢制定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並逐步淘汰替代。(省環保廳牽頭,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安監局等參與)

2.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每年定期開展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演練、評估與預案修訂,依法及時公佈預警信息。2015年底前,完成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2016年底前,地方各級政府要完成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制訂。(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三)嚴格環境執法落實。

1.加大執法力度。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自2016年起各市、縣應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2018年底前,建立遠程環境監管平臺,實現遠程連續監控,重點排污單位全部安裝在線自動監測裝置並與環保部門聯網。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並向社會公佈,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各地環保部門要每季度公佈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省環保廳負責)

2.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定期開展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專項行動。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3.完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建立省級巡查、地市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全面落實《環境保護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環發〔2013〕126號)、公安部等五部委《關於印發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號),強化環保、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同時充分發揮公益組織、行業協會、律師作用。(省環保廳牽頭,省工業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等參與)

(十四)全面提升監管水平。

1.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區域、流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2016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流域上下遊各級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省環保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2.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水質監測斷面(點位)形成“十三五”水環境監測網,提升自動監測能力,到2017年底,全省建成50個水質自動站構成的監測網絡。到2020年,建立規范的地下水監測網絡,國傢級監測點位力爭達到564個,實現對全省地下水的實時監測,及時掌握地下水水質、水量等基本情況。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3.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2016年起,全省90%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統一啟動移動執法系統軟、硬件建設;2016年底前,90%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配備使用便攜式移動執法終端。(省環保廳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考核機制。

1.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地方政府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主體,對本行政區內的水環境質量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各地要根據全省的總體部署及任務目標,實施本地區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制定與本工作方案相銜接的實施方案。各級政府要於2016年3月底前分別制定並公佈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制定細化落實的具體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省政府與各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和梅河口市、公主嶺市、琿春市政府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層層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不斷完善地方法規、經濟政策和資金配套措施,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工作任務逐一落實。(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2.強化部門聯動。建立政府領導負責,各有關部門協同推進計劃實施的工作機制,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解決區域性、流域性重大水環境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統一行動,形成水污染防治的強大合力。聯席會議要定期分析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勢,通報工作進展,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要制定和落實有利於水環境保護的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相關工作。(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3.嚴格考核問責。建立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完善以水環境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辦法。省政府將每年對實施細則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佈,並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也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要約談有關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幹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幹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二)完善法規標準。

1.健全法規規章。結合吉林省實際起草制定《吉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吉林省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管理辦法》等地方性法規、規章,系統推進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切實保障我省水環境安全。(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牽頭,省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2.完善地方標準體系。開展重污染河流匯水區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廢水排放標準、水田退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研究。(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質監局等參與)

(三)強化政策支持。

1.加快水價改革。縣級及以上城市應於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推進農業用水綜合水價改革試點工作,逐步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全面實行終端計量供水,實行國有水利工程水價加末級渠系水價的終端水價制度。(省物價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2.完善收費政策。調整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合理提高征收標準,實行差別收費政策,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價格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並合理盈利,促進污水處理企業產業化運營和發展。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於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於非超采地區。(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3.落實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傢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免征關稅。(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牽頭,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商務廳、長春海關、省質監局等參與)

4.建立激勵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進行技術改造或革新,使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5.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評價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信用評價體系。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2016年底前完成試點。(省金融辦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監局、吉林證監局、吉林保監局等參與)

6.實施跨界水體補償機制。探索建立橫向資金補助,縱向資金獎罰的跨界水體水質補償機制,並於2018年底前完成試點,2019年底前正式實行。加快構建排污權交易管理平臺,研究制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2018年底前完成試點,2019年底前正式實行。(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等參與)

(四)強化科技支撐。

1.研發先進適用技術。圍繞水污染防治相關領域,整合科技資源,加強和完善省級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創新載體和“區域水資源科學與水工程安全”“地下新能源開發與地質環境修復”兩個省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鼓勵、支持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有機物和重金屬等水環境基準、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等前瞻和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加強與日本、韓國等東北亞國傢和地區在水資源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2.推廣示范適用技術。加快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示范,重點支持重力式纖維過濾池、氣浮與沉淀固液分離、腈綸廢水處理、煉油廠污水深度處理回用、重油造氣炭黑水處理、氣浮式水力旋流含油污水處理、工業循環水泵高效輸送、循環冷卻水系統水質穩定性自動監測、水質生物需氧量在線分析監測、飲用水凈化、工農業生產及生活節水、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與防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松花湖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等科技成果轉化與示范。協助和配合國傢完成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臺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充分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積極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適用技術。(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委等參與)

(五)創新環保服務。

1.加快發展環保產業。通過強化監督監管,加強行業組織和企業自理等方式,規范環保產業市場秩序,廢止妨礙形成全國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健全和完善環保產業地方標準。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加快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合理構建企業間產業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綜合成本。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省法制辦等參與)

2.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大力發展環境投融資、清潔生產審核等環保服務業,逐步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在電力、鋼鐵等行業和中小企業,鼓勵推行環境績效合同服務等新型治理方式。(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信息化廳等參與)

(六)促進多元融資。

1.加大政府投入。省財政加大對屬於省級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地方各級政府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2.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積極推廣PPP模式,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吉林銀監局、吉林證監局、吉林保監局等參與)

(七)加強宣傳監督。

1.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逐步建立完善省和市(州)定期公佈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機制。每年進行市(州)、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梅河口市、公主嶺市、琿春市水環境質量排名;每年公佈全省最差、最好的10個縣級城市名單。對水環境差的城市,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節水型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榮譽稱號,並向社會公告。推進國控、省控重點排污單位管控,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研究發佈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城市環境友好指數等信息。(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業信息化廳等參與)

2.加強社會監督。建立政府、企事業單位、公眾定期溝通對話協商平臺,拓展暢通政府、企事業、公眾等利益相關方面參與決策的渠道,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咨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鼓勵和發展民間的非盈利性、非政府性的環保團體,形成組織化的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形式。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切實發揮環保社會組織在環境社會管理中的積極作用。(省環保廳負責)

3.構建全民參與格局。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微信等大眾傳媒,采取群眾喜聞樂見、寓教於樂的形式,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民尊重自然、保護環境的意識,形成保護水環境的道德文化、價值觀念,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和人水和諧理念。依托中小學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機構、志願者開展工作。到2020年在全省綠色學校全面普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建設吉林省青少年水資源保護教育展覽基地。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傢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行政府綠色采購,鼓勵公眾購買使用節能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主動與破壞水環境質量行為說“不”,營造愛護水環境的良好風氣,共同為改善全省水環境質量而努力。(省環保廳牽頭,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民政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等參與)

附件:

1.吉林省重點流域水質目標清單

2.吉林省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清單

3.吉林省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清單

4.吉林省地下水監測點位水質目標清單

超值件1

吉林省重點流域水質目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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