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保內貸”降低融資風險 註意三大要點
#記者傅燁珉#
內地某公司因業務發展需求,希望從銀行獲得人民幣貸款,怎奈成立時間不久,經營剛剛起步,未達到傳統信貸標準,因此接連碰壁。最終,某國有商業銀行在得悉其香港母公司有大額外幣存款後,決定使用“外保內貸”業務解決該企業難題,即由內地公司的香港母公司在該行香港分行開立融資性保函,該行收到保函並審核通過後,馬上為內地公司發放貸款,滿足瞭其對於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的需求。
無獨有偶,內地某日資企業是某國有商業銀行的存量客戶,去年存量貸款到期後,其日本母公司提出,能否通過低風險信貸業務為該企業融資。為此,該國有商業銀行利用境內、外兩個市場資源,與本行東京分行聯系合作,最終由後者開立保函,為內地日資企業成功辦理瞭300萬元的“外保內貸”低風險貸款,進一步密切瞭銀企合作關系。
在上述兩則事例中,出現同一個關鍵詞“外保內貸”,相關企業都是靠它走出瞭融資困境。這究竟是怎樣的一項業務?助力境內企業融資所謂“外保內貸”是指銀行根據境外代理行開立的融資性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向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融資,即以外資企業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擔保為前提,以銀行境外代理行信用為中介,以備用信用證或保函為載體,幫助外資企業在中國獲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據瞭解,早在2013年11月1日,國傢外匯管理局就發佈通知,決定在廣東、浙江、福建和深圳開展小額外保內貸業務試點,在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擔保(保證、抵押、質押等)的台北靜電機出租條件下,境內企業從境內金融機構取得一定金額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額度,以幫助企業擴寬融資渠道,解決企業因境內擔保不足而無法獲得融資的難題,尤其有外資和外貿背景的中資企業,可由其境外關聯方提供擔保,從而獲取相應授信。
銀行業內人士表示,前幾年,基於境內融資成本高於境外,及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不少國內企業主要還是通過“內保外貸”或“直貸”等業務來降低融資成本,並獲取一定的跨境套利收益。而近段時期,因人民幣兌美元貶值幅度加大,且人民幣貸款利率不斷下調,外保內貸業務開始受到越來越多企業關註。一些企業由於在境內缺乏抵質押物,難以在境內銀行獲得授信額度,但在境外擁有抵質押物資源,因此希望通過將外幣資金、土地房產等抵質押給境外銀行(或者境外母公司實力強大,可申請信用貸款),由境外銀行出具融資性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用於境內企業實現境內融資,並在匯差利差的情況下獲取一定的套利收益。
註意三大要點新竹靜電機租賃
雖然在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下,外保內貸能較為便捷地幫助企業獲得低風險融資,滿足資金需求,但必須提醒的是,企業申請使用該業務時,需註意三大要點。
首先是申請條件,一般來說,身為借款人的境內企業應當資信狀況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擔保能力;具有銀行核定的授信額度或出具全額保證金;符合融資類保函申請人的基本條件;願意為借款人融資向銀行提供無條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擔保;符合國傢關於境內機構涉外擔保的有關規定;已在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借款人不得為虧損企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以某股份制商業銀行為例,該行針對外保內貸業務明確規定,適用對象為“符合國傢相關規定,具有申請外保內貸業務資質的獨立法人機構,同時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經營作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能力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該行接受以本行為受益人的境外銀行開立的融資性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擔保,並給予申請人一定金額的人民幣或外幣的流動資金貸款。
其次是使用規則,一方面,雖然可以不需要額外的擔保措施,但外保內貸業務的期限應與融資性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擔保期限相匹配,且桃園靜電機租賃僅限於申請人經營范圍內正常的生產經營開支或對外支付;另一方面,貸款的使用可按合同的約定分一次或多次進行,但原則上不得展期。
此外,要特別提醒那些“菜鳥”企業,切莫將外保內貸與內保外貸相混淆。這兩項業務字面相近,實則相異。所謂內保外貸,是指境內銀行應申請人要求,為境內外企業向海外金融機構融資或取得授信額度出具融資性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保證境內外企業履行貸款本息償還義務的融資業務。可見,不同於內保外貸的境內擔保境外貸款,外保內貸則是境外擔保境內貸款。對此,企業還須加以區分,按需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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