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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1日三讀通過,未來受冤枉的被告可以新的DNA鑑定技術與方法,聲請法院重新判決。

立法院會下午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即DNA鑑定)條例」,三讀條文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未來被告可提請原審法院同意,將證據送交再鑑定,求得再審或翻案的機會。若受判決人已死,可由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申請。

提案立法的前立委顧立雄說明指出,這是針對過去有不少已判決的冤案,包括陳龍綺、呂介閔等受限DNA技術而未能獲致「排除」結論,除了由檢察官提起再審外,也可由被判決人提請法官針對證據提交DNA鑑定,法官也有准台中電動床駁權利。

顧立雄舉例指出,以前要翻案,被告必須先有新證據才能聲請再審,DNA檢體放在政府機關,無從發動公權力狀況下,就無法獲得新證據,因此,如果被告要求再審,法院可以「沒有新證據」為由,拒絕被告的聲請,讓被告落入救助無門的循環,「平反一個冤案救一個人一生」。20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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